在本市轄區內採取土石者,為本特別稅之 課稅範圍。但採取海砂及下水道清淤疏濬工程之砂石,或符合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情形者,非本特別稅之課稅範圍。
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
得標人或價購人。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行為人。
按採取土石數量每立方公尺30元計徵。
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每立方公尺30元,則按其價格計徵。
納稅義務人違規採取土石,除補徵應納稅額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但每次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