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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災害毀損減免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3/27
法令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房屋稅條例第15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
處理天數:
地價稅一般:9天;會勘:23天、房屋稅9天、使用牌照稅5天、娛樂稅4天
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 申請時限:
  (一)地價稅: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如遇例假日或停班順延至下 一個辦公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房屋稅:災害發生日起 30 天內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災害發生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娛樂稅:災害發生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 應檢附證件:
 
(一)地價稅:災害證明文件影本。
(二)房屋稅:災害證明文件影本。
(三)使用牌照稅:
 
  1. 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請檢附里辦公處、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影本。
  2. 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除前項證明外,並請加附修車廠證明影本,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四)娛樂稅:災害證明文件影本。
三、 未上傳應備資料電子檔者或需檢附正本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覆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處所轄分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說明:

填妥下列申請表單內各欄位之詳實資料,如確認無誤請按確定鍵送出。我們收到您的申請事項,於網頁上會顯示確認收件的訊息;案件辦理完竣後,會以公文或電子郵件將辦理結果郵寄到您的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地籍圖資服務系統查地段地號連結
若有其他土地欲一併申請,請詳填地段地號

(說明:50%以上者,免徵;30-50%者,減半徵收;30%以下,不得減免)



註:若投遞地址需要變更,請另填寫 [變更繳款書投遞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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