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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退稅報報—遺失支票如何補發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5/26
未逾1年兌領有效期限
 
劃線且未載「禁止背書轉讓」之退稅支票
受款人先向高雄銀行公庫部辦理掛失止付,再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取得除權判決書後,逕向該公庫領取退稅支票,其處理流程如下:
 

Step1: 掛失止付申請

 
 

Step2: 聲請公示催告

 
  • 受款人取得高雄銀行公庫部核發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第二聯後,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格式詳見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編號107)後,並於5日內向高雄銀行公庫部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掛失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公庫仍可憑票付款。
  • 受款人收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書,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全部刊載於新聞紙1日(登報費600元),並留存一份,全版不得裁剪。
 

Step3: 聲請除權判決

 
  • 於公示申報權利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並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後,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持公示催告裁定書及刊載之全版報紙,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費1,000元,格式詳見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編號114)。
  • 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月後之3個月內,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倘超過9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否則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始能再聲請除權判決。
 

Step4: 領取退稅款

 
  • 受款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寄發除權判決書正本,至高雄銀行公庫部填具「遺失單據領取款項申請書」1式1聯,領取止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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