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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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稅大額憑證申報自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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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自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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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娛樂稅申報自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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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稅、印花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娛樂稅、特別稅、臨時稅、違章罰鍰、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及免加利息或稽徵機關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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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 |
二、 |
適用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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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稅大額憑證申報自繳稅款及娛樂稅: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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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自繳稅款及娛樂稅申報自繳稅款:申報期限當日24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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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 |
三、 |
操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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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僅適用按鍵式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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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電話5碼地區以外請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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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666/412-1111 服務代碼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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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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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或04或07)412-6666/412-1111 服務代碼166# |
● |
國外地區請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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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碼+886-2(或4或7)-412-6666/412-1111 服務代碼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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